(2016)陕0602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姬晓龙与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晓龙,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53号原告姬晓龙,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师范路。法定代表人王怀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处,住所地:延安市师范路。负责人訾怀宝,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姬晓龙诉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晓龙提供的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处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处,本院无法查找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处��故对原告请求的事项无法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姬晓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60元,原告姬晓龙已预交,现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海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 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