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郭迎利与吕晓立、万改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迎利,吕晓立,万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4号申请执行人郭迎利。被执行人吕晓立。被执行人万改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晓立、万改琴银行存款1033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吕晓立、万改琴应自2016年1月5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帅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