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耀达与北京壹玖捌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耀达,北京壹玖捌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807号原告郑耀达。委托代理人郑志军。被告北京壹玖捌叁商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8号楼1层0123。法定代表人康琪。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耀达与被告北京壹玖捌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指定的期限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7元(已减半),由原告郑耀达负担。审 判 长 曹卫华代理审判员 周继鹏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