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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何海洋与宋宪、刘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洋,宋宪,惠州市粤旺实业有限公司,刘伟,宋玉,杨国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491号原告何海洋。被告宋宪。被告惠州市粤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伟。被告宋玉。被告杨国俊。本院在审理何海洋与宋宪、惠州市粤旺实业有限公司、刘伟、宋玉、杨国俊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 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晶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