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何海洋与宋宪、刘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洋,宋宪,惠州市粤旺实业有限公司,刘伟,宋玉,杨国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491号原告何海洋。被告宋宪。被告惠州市粤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伟。被告宋玉。被告杨国俊。本院在审理何海洋与宋宪、惠州市粤旺实业有限公司、刘伟、宋玉、杨国俊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 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晶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