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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徐某某、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泌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泌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0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319号4号楼12层35号。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泌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产业区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徐某某、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泌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成康审 判 员  王庆河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