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德阳市天宸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市天宸化工有限公司,范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85-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14号。法定代表人谭运财,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天宸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北街64号。法定代表人储张杰,总经理。被执行人范廷洲,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8日,住四川省安县宝林镇龙溪村3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620618491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对被执行人德阳市天宸化工有限公司所有位于罗江县围城路的一宗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宗土地为借款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证号:罗江县国用〔2009〕第382号,面积25493.33平方米)。经本院查明因泰民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查封了泰民集团下属的德阳市天宸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该宗土地,由于涉及刑事案件尚未完结,该资产无法处置变现,只有待条件成熟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胜执行员 邱 洪执行员 罗晓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伟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由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