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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第8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金国与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国,于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第8397号原告张金国,男。被告于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国诉被告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张金国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