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第8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金国与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国,于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第8397号原告张金国,男。被告于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国诉被告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张金国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