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与曲爱生、焦雪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曲爱生,焦雪娟,赵振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445号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世新城13号。法定代表人:梁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刚、曲和正,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曲爱生。被告:焦雪娟。被告:赵振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曲爱生、焦雪娟、赵振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苑  福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隋香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