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与曲爱生、焦雪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曲爱生,焦雪娟,赵振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445号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世新城13号。法定代表人:梁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刚、曲和正,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曲爱生。被告:焦雪娟。被告:赵振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曲爱生、焦雪娟、赵振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苑 福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隋香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