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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现军与李新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军,李新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359号原告刘现军,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李新军,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现军与被告李新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现军于2016年2月3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现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现军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娄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