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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农业局 程永超等人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枝特区农业局,潘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农业局,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24号。法定代表人王士福,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永超,系六枝特区农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宜龙,系六枝特区农业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潘云富,男,1957年3月15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六枝特区新场乡新场村,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57031539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行非诉字第13号行政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2556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云富无经济来源,属于贫困户,其在履行了8000元执行款后已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黔六特执字第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道箭审判员  田兴林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