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宝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97号罪犯张宝记,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8年1月16日入狱。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汴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宝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张宝记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豫法刑四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8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豫法刑执字第008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12月15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18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宝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份,被害人刘某在尉氏县通用开关厂院内开设木料加工厂,被告人杨学东认为其开业影响了自己木料厂的生意,就同被告人张宝记、其子杨松松预谋教训刘某。为此,杨学东安排杨松松回山东老家纠集帮凶,3月20日凌晨1时许,杨松松伙同从山东省惠民县和滨州市纠集的李辉等八人乘车到被告人张宝记经营的木材厂,张宝记将事先截好的四根钢管交给杨松松等人,几人又找了四根木棍,由张宝记将八人领到刘某厂外附近,之后杨松松等八人用筒子帽蒙面,翻墙跳入厂内,在刘某住室内找到刘某,即持钢管、木棍分别在住室、院内对刘某进行殴打致死。罪犯张宝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宝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宝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