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满姑、李小红与被执行人李春生、李明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满姑,李小红,李春生,李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保6号申请执行人唐满姑,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小红,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春生,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明生,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唐满姑、李小红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春生、李明生的银行存款1500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执行人李春生、李明生亦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解除对其银行存款15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春生、李明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春生、李明生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