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501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新疆华尔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罗卫东、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华尔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罗卫东,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民初2号原告新疆华尔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上沙河二队。法定代表人王进其。委托代理人于彬,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卫东,男48岁。被告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建国路25区。法定代表人杜平。被告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尔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卫东、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华尔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尔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华尔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穆爱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