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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宋亚凤,季洪彦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769号原告: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季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已经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