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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刑更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曾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178号罪犯曾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9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罪犯曾某某缴纳罚金三百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