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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国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06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文波,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国良。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