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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4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屠瑞瑞与陈善良、杨世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瑞瑞,陈善良,杨世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969号申请执行人:屠瑞瑞。被执行人:陈善良。被执行人:杨世沛。申请执行人屠瑞瑞与被执行人陈善良、杨世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善良、杨世沛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屠瑞瑞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善良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计算,从2015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杨世沛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陈善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屠瑞瑞利息6000元,支付诉讼费61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善良、杨世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陈善良、杨世沛已支付执行款30000元,执行费749.29元,尚应支付执行款260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诉讼费619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49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赖才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