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林某。被告: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程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