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潘锋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扣押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潘锋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潘某某至今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某某有红旗牌灰色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DH某某77,车辆识别代码LFPH3ACC0A1A80890;使用性质:非营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潘某某所有的红旗牌灰色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DH某某77,车辆识别代码LFPH3ACC0A1A80890;使用性质:非营运)予以扣押,限其七日内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志军执行员 郭亚伟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