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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5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荧荧、郑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荧荧,郑爱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51号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73号,组织机构代码:85774599-2。法定代表人俞扬,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富春,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被告郑荧荧,女,1995年9月13日生,汉族。被告郑爱林,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荧荧、郑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积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