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郑×与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83号原告郑×,男,58岁。被告田×,女,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