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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广西东兴长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东兴长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61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嘉宾路嘉湖巷6号佳和大厦1001室。代表人王雄朝,经理。特别委托代理人李冉洋。被告广西东兴长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法定代表人曾庆,总经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广西东兴长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家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曾繁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