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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现住阳泉市矿区。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56年2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阳泉市矿区。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5)矿执字第17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个人银行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孙瑞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泽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