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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朝露诉被告同辉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露,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89号原告杨朝露。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春。原告杨朝露诉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朝露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朝露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闻武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甘余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