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朝露诉被告同辉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露,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89号原告杨朝露。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春。原告杨朝露诉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朝露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朝露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闻武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甘余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