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马维寿与余洪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维寿,余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80号申请人马维寿,男,回族,1973年生,农民。被执行人余洪福,男,汉族,1975年生,农民。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维寿与被执行人余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1月29日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余洪福于2016年2月27日前给付申请人马维寿20000元,2016年3月14日前给付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80号申请执行人马维寿与被执行人余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丽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