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文汉,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林万如,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1日以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