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4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光复路于氏食品添加剂经销处与吉林省佰面道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光复路于氏食品添加剂经销处,吉林省佰面道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36-1号原告:长春市光复路于氏食品添加剂经销处,住所:长春市光复路东七条12号。经营者:于胜春,男,住长春市。被告:吉林省佰面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20号。法定代表人:方大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光复路于氏食品添加剂经销处诉被告吉林省佰面道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吉林省佰面道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032.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于胜春名下作为担保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贵甫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  清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  春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