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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行终字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季德生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行终字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德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镇江市运河路79号。法定代表人孙沛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强(系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景沛,该局干部。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季德生诉被上诉人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支付养老保险金法定职责一案中,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季德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从国审 判 员  曹 英代理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