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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姜守东、侯斌与石军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守东,侯斌,石军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465号原告姜守东,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侯斌,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石军,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守东、侯斌诉被告石军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守东、侯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守东、侯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守东、侯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殷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