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90号梁伯祥与梁胜培,钱美霞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伯祥,梁胜培,钱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90号申请执行人:梁伯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739。被执行人:梁胜培,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737。被执行人:钱美霞,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423。申请执行人梁伯祥与被执行人梁胜培、钱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的强制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124515.56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121480.56元,退付执行费3035元)。申请执行人梁伯祥与被执行人梁胜培、钱美霞已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梁伯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梁伯祥与被执行人梁胜培、钱美霞已达成执行和解,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