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罪犯薛有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有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63号罪犯薛有雷,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大连市人。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普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决,以罪犯薛有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月16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8月6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3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有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08年3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薛有雷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有雷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有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 云 捷审判员 徐 凤 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丰 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