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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和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兰蒂奇工程塑料(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493号原告上海和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潘爱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益,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蒂奇工程塑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MAURIZIORADICI,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则坤,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旭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上海和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蒂奇工程塑料(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和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0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54.50元,由原告上海和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秦冬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