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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贾海诉与孙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孙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150号原告:贾海。委托代理人:许镇,辽宁成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诉被告孙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撤回对被告孙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