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萌诉济宁鸿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萌,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04号原告马萌。委托代理人祝强(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萌诉被告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萌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已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萌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2元,减半收取5681元,由原告马萌负担。审判长 蔡祥杰审判员 郑红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朝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