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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东莞市卡尼顿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东莞市卡尼顿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19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组织机构代码为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林华,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卡尼顿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尾社区富民北路62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9748331-5。法定代表人:吴青松。委托代理人:申文厚,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东莞市卡尼顿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尼顿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罗辉,被告卡尼顿酒店的委托代理人申文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相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该些音乐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播放原告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两极》、《天涯》、《小雪》、《依靠》、《春天花会开》、《心太软》、《冰力十足》、《好聚好散》、《哭个痛快》、《天使也一样》、《我是一只鱼》、《一个男人的眼泪》、《对面的女孩看过来》、《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白鸽》、《树枝孤鸟》、《美丽新世界》、《挪威的森林》、《一生最爱的人》、《花儿》、《花心》、《怕黑》、《求婚》、《刀剑如梦》、《浓情化不开》、《其实不想走》、《亲亲我的宝贝》、《明天我要嫁给你》、《让我欢喜让我忧》、《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X》、《IAM》、《害怕》、《精灵》、《记得》、《距离》、《加油》、《她说》、《表达爱》、《木乃伊》、《美人鱼》、《天使心》、《小酒窝》、《醉赤壁》、《豆浆油条》、《突然累了》、《我还想她》、《相信无限》、《子弹列车》等50部歌曲,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卡尼顿酒店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专辑内页中载明了每一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专辑封面注明“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出版物外包装标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ISRCCN-A01-11-374-00/V.J6”。专辑内收录了《木乃伊》、《小酒窝》、《醉赤壁》、《豆浆油条》。专辑内页中载明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专辑封面注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并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字样。专辑内页中则具体载明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及国际编码。根据专辑内页所载,专辑收录有《两极》、《天涯》、《小雪》、《依靠》、《春天花会开》、《心太软》、《冰力十足》、《好聚好散》、《哭个痛快》、《天使也一样》、《我是一只鱼》、《一个男人的眼泪》、《对面的女孩看过来》、《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白鸽》、《树枝孤鸟》、《美丽新世界》、《挪威的森林》、《一生最爱的人》、《花儿》、《花心》、《怕黑》、《求婚》、《刀剑如梦》、《浓情化不开》、《其实不想走》、《亲亲我的宝贝》、《明天我要嫁给你》、《让我欢喜让我忧》、《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同样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专辑内页中载明了每一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专辑封面注明“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出版物外包装标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ISBN978-7-7999-2275-1”。专辑内收录了《X》、《IAM》、《害怕》、《精灵》、《记得》、《距离》、《加油》、《她说》、《表达爱》、《美人鱼》、《天使心》、《突然累了》、《我还想她》、《相信无限》、《子弹列车》。专辑内页中载明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亦均为海蝶公司。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海蝶公司、滚石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11日、2012年3月6日与原告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分别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合同的第四条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第五条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应将其授权原告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原告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的格式,向原告进行登记;合同第九条约定,该管理活动以原告名义进行,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天上述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合同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其他约定。2015年5月14日,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甘某及其他参加人与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的公证员周某、工作人员于某一起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北路628号店面名称为“卡尼顿国际会所”的场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二层268房间进行消费。公证员首先对录像设备进行清洁度检查。甘某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本案起诉的50首歌曲在内的共计100首歌曲。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参加人李林华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取得收据一张、名片一张。取得的收据号码为0103594,金额为2188元,加盖有“卡尼顿国际酒店财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公证人员将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后密封于证物袋内并加贴公证处封条。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并出具了(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2360号《公证书》,并附现场照片二张。庭审时,经当庭播放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摄像内容均只录制并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前面部分,但均包含有片头的歌曲名称、演唱者等作品属性内容,录制的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绝大部分并非完整录制,录制的时间大部分为10秒至60秒左右。从已录制的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画面来看,被控侵权的取证光盘内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歌曲名称、署名、词、曲、画面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相同。案涉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均由乐曲及带有相关情节的连续画面组成,画面与音乐作品本身的风格能够协调一致,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另查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卡尼顿酒店成立于2012年6月7日,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旅业、餐饮服务、卡拉OK歌舞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二辑和第三辑《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2360号《公证书》、发票、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关于本案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如下:关于音集协是否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案涉作品并非对于演唱会的机械记录,或者对于电影画面的单纯剪辑,而是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滚石公司作为案涉歌曲专辑的制片者,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案涉歌曲专辑的外包装及内附页有著作权人滚石公司的署名,被告也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故可认定上述著作权人分别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事实。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音集协作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分别与著作权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了相关著作权的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综上所述,音集协依法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并可作为本案原告参与诉讼。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的问题。其一,音集协提交的公证光盘中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名称、权利人署名和内容均与案涉专辑内的相应音乐电视作品相同,可以确认音集协提交的案涉公证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是著作权人授权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其二,根据((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2360号《公证书》可知,案涉音乐电视作品放映场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北路628号的“卡尼顿国际会所”内,与被告卡尼顿酒店的工商登记住所地一致,取证消费的票据上也加盖有“卡尼顿国际酒店”字样的印章,再结合公证取证所获得的名片、门面照片,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卡尼顿酒店存在向公众提供点播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中向公众提供点播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案涉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案涉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2.被告卡尼顿酒店于2012年6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虽然经营时间不长,但经营规模较大。综上,本院酌定被告卡尼顿酒店赔偿原告音集协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3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及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卡尼顿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两极》、《天涯》、《小雪》、《依靠》、《春天花会开》、《心太软》、《冰力十足》、《好聚好散》、《哭个痛快》、《天使也一样》、《我是一只鱼》、《一个男人的眼泪》、《对面的女孩看过来》、《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白鸽》、《树枝孤鸟》、《美丽新世界》、《挪威的森林》、《一生最爱的人》、《花儿》、《花心》、《怕黑》、《求婚》、《刀剑如梦》、《浓情化不开》、《其实不想走》、《亲亲我的宝贝》、《明天我要嫁给你》、《让我欢喜让我忧》、《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X》、《IAM》、《害怕》、《精灵》、《记得》、《距离》、《加油》、《她说》、《表达爱》、《木乃伊》、《美人鱼》、《天使心》、《小酒窝》、《醉赤壁》、《豆浆油条》、《突然累了》、《我还想她》、《相信无限》、《子弹列车》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二、限被告东莞市卡尼顿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35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东莞市卡尼顿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宏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人民陪审员  方燕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翁苑荧汤海艳第8页共8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