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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209号罪犯赵胜,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碑刑初字第00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日止),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2016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1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原晓鸣、陈小平,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指派警官李进新,执法监督员王耿心、史煜飞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在监狱内年消费8200元,赃款113147.20元未退赔,罚金未缴纳,获得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赵胜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巨大且未退赔,在监狱内年消费较高却至今未履行财产刑,未能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服刑改造成绩等情况,故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胜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磊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