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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13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锡奎、陶仕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国,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锡奎,陶仕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315-3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国,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41970********,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号*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郫县犀浦镇梓潼村。法定代表人陶锡奎。被执行人陶锡奎,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80********,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犀浦镇校园路东段***号*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陶仕富,男,1951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41951********,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犀浦镇浦发街***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国与被执行人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锡奎、陶仕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建国依据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20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目前暂不宜进行处置,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20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蒲 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