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民辖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邢月贵与赵文贵、徐慧芝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贵,邢月贵,徐慧芝,赵元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贵,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月贵,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府区。原审被告徐慧芝,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住本村。原审被告赵元丁,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府区。上诉人赵文贵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文贵认为:一、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所称的政策性房屋并不只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单位集资建房等享受政府补贴的住房,还应当包括诸如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宅基地合作建房等直接受到地区政府政策影响的住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原审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合同纠纷确定管辖错误,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二、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将案件移送至三亚城郊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本案涉诉房屋位于海南省××××、田独镇政府以“新农村建设”批准规划,并委托上诉人办理相关手续及建设事宜。该房屋拆除也系政府政策变更乃至政策冲突所致,该案涉及范围极广,牵扯人数与机构众多,关系错综复杂,只有经由当地法院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方能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划分,也更有利于统一尺度,避免群体性纠纷。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诉房屋并非政策性住房的范畴,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忻府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之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霞审 判 员 冯慧波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