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北汉海地产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湖北汉海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财保10号申请人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国光村。法定代表人喻汉桥,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汉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法定代表人刘茂山,董事长。据申请人陈述,2014年3月22日,因被申请人开发汉海国际摩尔城工程项目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按照合同及验收的混凝土支付货款。工程竣工后,被申请人仅偿还部分货款,余款3000000元未付。2015年11月2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一直拖欠未还。现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申请人遂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汉海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汉海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克祥审判员 严世雄审判员 喻满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