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涂灿辉骗取贷款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17号罪犯涂灿辉,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大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灿辉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益法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期内考核分10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涂灿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灿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2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