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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叶和香、张忠明、南京苏盛农资有限公司与阜阳兴祥农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苏盛农资有限公司,张忠明,叶和香,阜阳市兴祥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苏盛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和香,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明,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和香,女。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健,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兴祥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兴祥,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南京苏盛农资有限公司、叶和香、张忠明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22元,由本院退还南京苏盛农资有限公司、叶和香、张忠明。审 判 长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颜廷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丹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