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br/>,意见</p>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20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冯某某出生日期1972年11月28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2年4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2月3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措施2015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03号指控事实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的家中,由郭某某提供冰毒,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先后三次容留郭某某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共3次3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冯某某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鹏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杨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