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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5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王纯敏与王纯敏、陈志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王纯敏,陈志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572-2号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良庆。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被告:王纯敏。被告:陈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纯敏、陈志超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7元,减半收取4418.50元,由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盛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