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民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元亮审判员 杨 权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迎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