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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民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元亮审判员  杨 权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迎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