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345号原告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天勤,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沁生,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村信用社主任。被告胡XX,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沁水县郑村镇半峪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7元,减半由原告负担273.5元。审 判 长 翟晋晋审 判 员 张海娥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