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备战与李文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备战,李文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59号原告:杨备战,市民。委托代理人:申忠和,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娜,市民。原告杨备战与被告李文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备战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备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备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杨备战负担。审 判 长 韩继东人民陪审员 朱宏伟人民陪审员 范玉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