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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备战与李文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备战,李文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59号原告:杨备战,市民。委托代理人:申忠和,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娜,市民。原告杨备战与被告李文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备战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备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备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杨备战负担。审 判 长  韩继东人民陪审员  朱宏伟人民陪审员  范玉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