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杞民特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某甲、何某乙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61号申请人何某甲。申请人何某乙。监护人何文海。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要求宣告邱振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诉称其父何云峰于2012年因病去世,其母邱振英自2013年3月份走失,下落不明,何某甲、何某乙现由其祖父何文海抚养。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邱振英为失踪人。经查,邱振英,女,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高阳镇杨屯村,身份证号:××,系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之母,邱振英于2013年3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9日以张贴的形式发出寻找邱振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邱振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邱振英下落不明已届满两年时间,经利害关系人何某甲、何某乙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查找,邱振英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邱振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