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薛某与蔡某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839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蔡某。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启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申请执行人薛某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被执行人蔡某应予以配合。因被执行人蔡某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行使探视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探视方式在双方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达成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朱汉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群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