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81号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白云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培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淼,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雪莲,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郭靖。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靖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