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洪与罗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罗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1民初3号原告徐洪,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委托代理人高宏伟,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红军,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原告徐洪诉被告罗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宏彪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洪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宏伟、被告罗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洪诉称,被告罗红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5%,至今仅支付利息30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下欠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被告罗红军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罗红军所欠原告徐洪借款本金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并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罗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判决的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宏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洋